牟**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2-08-02 18:34:25

某工地经理拖欠周某工资十余万元长达一年之久,周某多次讨要未果。于是,周某准 备绑架该经理19岁的儿子李某,借此讨要工资。在绑架过程中,发生了激烈的身体冲突,李 某情急之下将酒瓶砸向周某头部,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B 老师, 1.前半段话——因【索债】而绑架他人——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 2.如果前面是——非法拘禁——后面防卫致人死亡不算防卫过当吗??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何** 老师

回答于 2022-08-03 09:17:10

1.是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我们虽然按照非法拘禁罪来定罪量刑的,但是周某绑架李某的行为依旧是绑架,属于暴力犯罪,所以李某反抗用酒瓶砸死周某我们认为不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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