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2-07-23 10:54:43

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看到题目有两种说法;其中一种是题12的包含约定终止条件,另一种是书上的包含工作地点的(是不是新老说法的区别?)应该以那种为准呢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马** 老师

回答于 2022-07-23 11:52:37

两个都是有效的法条,以哪个为依据,还是去问问出题的老师哈。 《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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