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2-07-13 18:32:03

民法-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时生效,但如果自然人要求自合同订立生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予。此例外事件是否具有效力,答题时遇到选不选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邓** 老师

回答于 2022-07-14 14:20:29

朱同学,您好。具体解答如下 1. 你罗列的观点:×。无此种说法。 2. 猜测你的疑问是因为看漏了讲义,或法条,或法条记忆混淆。 3. 可学习的法条如下: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解释》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4. 友情提示:原《解释》第十条已删除。即使未删除,也不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陈** 老师

回答于 2022-07-14 14:26: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的原文是说的法人之间或非法人组织之间,并没有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要求自合同订立时生效法院予以支持。
邓** 老师

回答于 2022-07-14 1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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