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老师
回答于 2022-06-20 16:05:35
税收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滞纳金存在差异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的“滞纳金“知识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称谓相同,实质上存在很多不同。
一是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列举了六种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其中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此时滞纳金是被强制执行的对象,从这个角度讲《税收征管法》在性质上没将收取税收滞纳金作为强制执行的方式,反而是滞纳金的征收需要强制执行进行保障。
二是计算不同。首先是计算起点不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滞纳金的计算时点为“滞纳税款之日”,即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而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属于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才加收。其次是计算截止不同,《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计算的截止日,《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则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三是程序不同。《税收征管法》收取滞纳金基于纳税人自主申报,对税收滞纳金没有规定催告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处滞纳金的时候,还是要按照法定程序——即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来。目前这里存在争议,我们建议把税收滞纳金当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