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2-06-07 11:49:51

1、有抵押权的物品,如果被第三人知道该物品有抵押权,第三人仍然在此物品设立质权,不影响质权的设立对不? 2、比如:抵押、质押、留置这三种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都可以同时设立对不? 3、物品被留置后还能设置抵押和质押不? 4、未登记的抵押权和未登记的质权(已占有)谁优先受偿? 5、设立质押权后再设立登记的抵押权,这时候谁优先受偿呢? 6、设立质押权后再设立未登记的抵押权,这时候谁优先受偿呢?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柳** 老师

回答于 2022-06-07 12:02:34

1. 2. 3:可以同时设立,只要符合设立条件都能设立成功,本身不冲突(但是你提到的第三点,被留置后设立质押可能就不得行了,因为质权需要交付才能设立成功,但抵押不影响) 4.5.6:抵押权和质权,现在按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去找登记时间(如果没有登记时间自动靠后),质权去找交付时间,两个时间找出来之后比先后,谁在前谁就优先受偿。4.说明质权交付完成了,质权优先;5.设立质押后说明已经交付。交付时间比抵押的登记时间在前,还是质权优先;6.同第4点,抵押权没登记时间自动靠后 以后这么多问题的话还是建议您分别提交,如果一次性提交这么多,可能会存在漏答等情况~~
田** 同学

追问 2022-06-08 08:48:03

要的,谢谢老师 ????‍????
柳** 老师

回答于 2022-06-09 10: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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