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2-06-02 19:16:50

为啥不是以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关系?另外林和舒是什么关系呢?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柳** 老师

回答于 2022-06-03 14:12:40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也得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呀。而此处给你说的很清楚就是雇佣,不存在用人单位这一方,咋会是劳动关系呢,更别谈劳动合同了。 林某和舒某之间就是一个普通的民事关系,签的民事合同,相当于加工承揽合同一类。 ps:下次问问题要把题号说清楚哈,不然老师没那么聪明的哟,还得去一个一个看你问的是第几题。
周* 同学

追问 2022-06-03 14:45:43

请问老师,这里面几个人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 (好滴,下次一定把题号标好?)
柳** 老师

回答于 2022-06-03 15:45:09

其实里面几个人之间都相当于只是民事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这在违法转包的情况下并不影响工伤认定问题。 这道题其实是一个真是案例改编过来的: 在泰安市的一起工伤认定案件中,原告某建设公司将某居民小区住宅楼及附属车库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并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牛某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后宋某从牛某处分包了该居民小区的钢筋工程,被告王某经人介绍从事上述工程的钢筋工工作,某建设公司与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2019年10月27日上午,王某在工地进行钢筋拉直时,工友韩某因工作与其发生口角,后致王某受伤,王某受伤后由宋某送回家,之后未再出勤上班。王某申请认定工伤,因某建设公司否认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当地人社局出具了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法院判决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规定,当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转包、违法分包的用工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承办法官邢友峰认为,“通常情况下,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是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况下,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认定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有利于保障农民工不因非法用工而丧失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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