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2-03-02 16:40:41

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我的问题是,85条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和87条的“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难道不一样吗?比如说放在阳台的花盆坠落,或者高楼外墙脱落,这一栋楼的人是赔偿还是说补偿呢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邓** 老师

回答于 2022-03-03 17:19:01

1.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强调的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比如鱼鱼家那一栋楼(全是鱼鱼老师的),阳台上的花盆属于搁置物、空调属于悬挂物。该条款强调的是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强调的是——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即强调的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比如你从楼上扔了哑铃下去,或者在阳台锻炼时候不小心把哑铃落下去了的情形。当然,也会存在碰到花盆掉落下去了。该条款强调的是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从专有部分抛物、坠落(且不同专有部分有不同的人在使用专用部分)。 拓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金标尺公考答疑

考公在线解答

公职考试常见问题,点一下,全部了解

金标尺教育

金标尺教育

金标尺教育公众号

点击关注

热门招聘 备考干货 实时互动 实时更新 关注查看 在线咨询

  •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850-0812

  • 交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