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2-01-12 12:58:05

老师您好,针对绿色部分,我想问:什么时候支付两倍工资呢?从用工之日起开始算吗?如果从用工之日开始算,假设自用工之日起,劳动者已经工作了两个月了但单位没有支付两倍工资,需要补上吗? 针对红色部分,我想问: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是什么时候呢?是用工之日吗? 针对紫色部分,我想问:公休假日包括周六,周末吗?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朱** 老师

回答于 2022-01-13 10:02:31

1.两倍工资是从劳动者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计算,如果是3月1日入职,那么就是从4月1日起算。如果入职两个月后没有签订合同,则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就是第一个月案正常工资计算,第二个月就是按2倍工资计算。 2.(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公休假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日。
魏** 同学

追问 2022-01-13 20:40:06

假设3月1号入职,6月1号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4月和5月需要支付两倍工资吗? 然后“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我想问:假设2000年2月1号入职,到2001年2月1号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2000年3月1号到2001年2月1号这几个月要支付两倍工资吗?然后在这个例子里,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时间是2000年3月1号吗?还是2001年2月1号呢?
魏** 同学

追问 2022-01-13 20:50:57

老师您给我发的这个: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意思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吗? 然后我还想问,无固定期限就是说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那在订立了这种合同之后,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吧?即使出现书上25条26条这些情况?然后劳动者能随时解除合同吗?
朱** 老师

回答于 2022-01-14 09:52:33

1.假设3月1号入职,6月1号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4月和5月需要支付两倍工资。 2.2000年3月1号到2001年1月31号这11个月要支付两倍工资。在这个例子里,没有“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只有“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即2001年2月1号。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3.针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是同学理解的那样子。“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情形如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魏** 同学

追问 2022-01-14 18:08:21

所以也就是说:假设2000年2月1号入职,到2001年2月1号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0年3月1号到2001年1月31号这11个月应该支付2倍工资,那假设单位之前没有支付2倍,只给了正常工资,现在支付的话,要支付的钱是直接把“劳动者这11个月的钱相加”,还需要乘以2吗? 另外,本来应该在2001年2月1号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结果单位还是不签订,那么单位不但要把2000年3月1号到2001年1月31号的2倍工资补上,接下来每个月还要继续支付2倍工资,直到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吗?
朱** 老师

回答于 2022-01-17 09:33:17

1.如果已经支付了正常工资,那就是还需要支付这么多的工资,因为劳动者总共得到的工资就是正常工资的两倍。 2.如果单位没有按期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在入职后第2个月至入职一年后支付两倍工资,满了一年后,因为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视为”的意思就是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支付正常工资就可以了。
魏** 同学

追问 2022-01-24 16:34:07

既然“满了一年后,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1.那这时还需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吗?2.假设需要签书面合同,是既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可以签“固定期限合同”,还是只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朱** 老师

回答于 2022-01-24 17:45:47

1.“满了一年后,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个的前提是没有签订合同,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都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只要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随时都应补签。 2.至于签订什么合同,如果不是应当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协商签订什么合同。
魏** 同学

追问 2022-01-24 21:06:55

老师,为什么是第十四条第三款,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红色部分吗?那应该是第十四条吧?
朱** 老师

回答于 2022-01-25 09:20:37

不好意思,看花了,是第十四条第二款,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你说的红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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