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1-12-09 17:31:12

D项有法条原文吗

[相关题目]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正确答案:A、C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董** 老师

回答于 2021-12-12 19:50:38

丙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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