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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关于这个题有点疑问,谢谢。 爷爷贡某(公证遗嘱) 儿子贡文(自书遗嘱) 孙子贡小文 一、答案中: 《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据此可知,贡某的自书不能变更公证遗嘱。选项B正确。 这个解释是不是已经错了。 1.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假如贡某后面又设立自书遗嘱,则以自书遗嘱为准?(文段没有显示贡某后面又设立遗嘱) 二、代位继承只是对法定代理产生效力,文段中没有出现代位继承的条件。想问一下,贡某的公正遗嘱的全部财产归国家了么?谢谢。 三、老师对于选项的排除,您看我的理解对么? 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 贡某的遗嘱没有经过其他方式变更,因为他没有重新设立遗嘱,他在贡文上面的遗嘱写同意且留10万元给贡小文,无效。因为这是贡文的遗嘱。 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 这个我没有理解,儿子先死亡,父亲的遗嘱把遗产全部归儿子(非法定继承,不能代位继承)。是不是还有效力?要不然他的财产怎么处理?按法定还是归国家? 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 无效,遗嘱只有自己修改 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 全部有效。遗嘱只有自己修改,撤销,他没有重新设立新的遗嘱。贡某对贡文的遗嘱填写无效(题目中说的: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 老师,综上所述,我的理解对么? 1.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遗嘱只有自己撤销、变更,他人修改无效。 3.代为继承只适合法定继承。 谢谢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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