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1-11-22 14:01:06

农民邓某于2001年去外国打工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讯。2006年其妻红某向当地人民法院宣告邓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邓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邓小小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邓小小治疗。2007年红某将邓小小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婷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为感谢婷某,红某将继承邓某的一台手机赠送给婷某。2008年,失踪多年的邓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邓某的死亡宣告。邓某要求与红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邓小小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关于收养的相关规定,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婷某不同意,随即诉至法院。 对于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 A邓某的户籍所在地B红某的户籍所在地C邓某的经常居住地D红某的经常居住地 答案选的C 疑问:建立收养合同时邓某被宣告死亡了,收养合同是红某与婷某建立的,根据合同具有相对性,被告不应该是红某吗?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汪** 老师

回答于 2021-11-22 16:34:18

你提的这个合同相对性的理论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原告婷某告的是邓某,这里不是针对合同双方去找的主体,而是想考民诉中原被告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问题,这个管辖不涉及收养合同的双方,就是单纯双方因为纠纷解决不了问题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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