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1-11-21 02:36:55

这道题其他机构给的答案不一样呢?按照我们的答案,想不通为什么不构成犯罪,那不是意味着快递员可以随便拿人东西吗

[相关题目] 8. 某快递公司员工小张在进行包裹分拣工作时,将一个外包装有A品牌标志、内有A品牌手机一部的包裹秘密窃走。小张的行为被所在公司通过监控录像发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000元,超过盗窃罪定罪起点,但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定罪起点。关于小张行为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职务侵占罪未遂

C.构成盗窃罪

D.构成职务侵占罪

正确答案:A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汪** 老师

回答于 2021-11-22 15:52:23

这个题是一个有争议的题,看哪个理由可以说服你,我们给的A是因为我们查到了真实的案例。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3年11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趁在位于双流县公兴镇的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分拣线上班之机,采取大物件掩藏小物件以躲避扫描的方式,盗走输送带上一部小米3TD手机后供其自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99元。 结合本案,原审被告人杨某的行为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要件。首先,杨某受仕邦人力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顺丰公司工作,其工作岗位由顺丰公司提供、安排,受顺丰公司的管理,在工作期间的行为对顺丰公司负责,劳动报酬亦由顺丰公司给付,因此杨某在劳务派遣期间的身份应属于用工单位顺丰公司的工作人员,而对其所经手的托运包裹丢失、被盗等后果产生的责任由顺丰公司对外承担。因此,杨某作为顺丰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及具有经手顺丰公司财物的职务便利这一客观事实,符合职务侵占的主体要求。其次,顺丰公司基于快递合同而合法占有、控制托运人交付的涉案财物并对财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财物应视为顺丰公司财物。最后,杨某作为顺丰公司的工作人员,受顺丰公司安排,负责公司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具体经手涉案财物,对本单位财物具有临时的实际控制权,其利用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特征,但因侵占的财物价值1999元并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定罪起点,故依法对其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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