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1-10-12 18:09:05

综合基础知识2601-68页中, 题目:(单选)甲乙结婚后开了一家便利店,由乙经营。2013年 6月起二人分居,同年9月乙向丙借款用于便利店得经营。2014年12月甲乙离婚。不久,丙请求乙偿还到期欠款,乙拒绝。该债务应由() A.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C乙承担全部责任 D乙承担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我的疑问;我选的C,答案给的B是不是给的以前的答案,《民法典》实行后夫妻债务要共债共签,才一起担责,除了一方为生活消费所支出的,题中给的不应该由乙自己单独承担吗?请老师帮我答疑下,谢谢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董** 老师

回答于 2021-10-12 18:37:51

夫妻共同经营的便利店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为了经营共同财产而合理的欠款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再看一下法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条的重点在于这笔钱是夫妻共同用的,还是单独一个人用的而不是以谁的名义。本题中,显然是夫妻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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