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1-10-10 17:41:53

求大神老师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解答下198题,解析像在唱rap……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董** 老师

回答于 2021-10-10 18:45:04

本题考查权利质权,通俗来讲,甲乙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甲丙之间是质押的关系,如果乙还钱了,丙就这十万块钱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是,乙和丙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也就是说,乙还了三万,不能直接说,改变了甲丙之间的质押关系。甲丙之间用十万债权质押,除非甲偿还丙的五万元,不然他们之间的质押关系是不会随着乙的还款变的。D项错了。 至于ABC 3项,这个表述存在于债权转让之中,而不存在于担保中。所以答案都是否定的,具体来说, A项,债权质权设立的条件应该是登记,跟乙无关。 B项,质押是甲和丙之间的事情,丙没有权利跟乙去求偿。 C项,一样的道理。甲乙的债务债权关系,甲丙的担保关系。乙丙之间没有直接联系。 ABC 3项说了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呢?比如说甲欠乙十万,乙欠丙20万,于是乙让甲向丙偿还。这就是一个债权转让的问题。那么要使这个债权转让的合同对甲有效,乙必须要通知甲。如果甲真的向丙偿还了十万,那甲乙之间的债务就消失了。这就是ABC 3项所描述的正确打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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