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1-09-12 17:43:49

老师,请教一下这道题的解释。。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王** 同学

追问 2021-09-12 18:03:28

重拍了一张,麻烦老师两道题帮忙看一下,谢谢
董** 老师

回答于 2021-09-12 19:19:17

38题考察的是民事诉讼法中必要的共同诉讼。也就是说,有些情况下法院必须通知有关当事人参加诉讼,除非对方明确放弃了相关权利。 其中有一种情况就是遗产。根据最高院的《民诉意见》的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也就是说,在这种遗产纠纷的案子里面,应该把其他的继承人都列为原告,除非继承人,明确主动放弃相关的实体权利。 39题考查的是担保物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建筑物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子就是建筑物,然后本题没有办理登记,所以抵押无效。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没有交付。 所以39题中抵押质押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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