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1-08-20 14:02:43

老师,这道题看不懂解析,有点绕。可以再解释一下吗

[相关题目]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正确答案:D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樊** 同学

追问 2021-08-20 14:05:10

D选项:甲不是只向丙出质了5万元吗,此时乙只还了3万元,还有7万元中的5万元仍然可以视作前面出质的呀,不能这样想吗
董** 老师

回答于 2021-08-21 10:55:28

本题考查的是一个债权出质的问题。这个意思往简单里说,就是如果乙向甲偿还了这十万的债权,那么丙是要优先受偿这十万债权用来偿还自己的五万债务。出质的是十万债权一个整体,并不能因为乙偿还了一部分,就说改变了甲质押十万债权的这样一个内容。 再换个角度理解一下,甲乙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这是甲乙之间的事情。甲和丙之间是质权这样一个物权的关系。甲乙之间的债权只对甲乙两个人会发生效果,不会对甲和丙之间的物权关系产生影响。ABC三个选项,他其实考察的是关于债权转让的内容,然后他移花接木到了债权出质这里。所以只要把债券和物权区分清楚,abc三个选项是可以直接排除掉的,因为物权里面是没有这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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