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1-08-18 13:54:08

1、2001年7月、2002年4月、2004年6月工商局做的处罚决定那个是错误的,那个是错误的? 2、“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罚款,还是所有的行政处罚类型的行政处罚? 如果处罚类型不一样还可以再处罚吗? 3、如“一事不再罚”为什么后面还做出了处罚?4、处理万达这个问题正确的处罚方式是什么?

[相关题目] 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B.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正确答案:A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董** 老师

回答于 2021-08-19 10:25:39

1.2001年7月、2004年6月工商局做的处罚决定都超过了2年的时限。2002年的撤销变更登记不是行政处罚。2《行政法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暂时这个处罚只指罚款。3.04年的罚款违反了两年时效。4应该在1999年5月前就做出相应的处罚。法条更新,解析会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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