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1-08-09 16:24:07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这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必须是同一种处罚?比如:第一次罚款,第二次在罚款。如果第一次罚款,第二次吊销,就不算是违背"一事不再罚"?是这样吗

[相关题目] 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B.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正确答案:A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朱** 老师

回答于 2021-08-10 09:02:20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罚款。即只能罚一次款。但是罚款以外的其他处罚,,可以是两次。如果第一次罚款,第二次吊销,就不算是违背"一事不再罚"。

金标尺公考答疑

考公在线解答

公职考试常见问题,点一下,全部了解

金标尺教育

金标尺教育

金标尺教育公众号

点击关注

热门招聘 备考干货 实时互动 实时更新 关注查看 在线咨询

  •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850-0812

  • 交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