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1-07-07 10:02:49

不懂,麻烦老师讲一下

[相关题目]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正确答案:D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朱** 老师

回答于 2021-07-07 11:56:35

首先,本题中,甲为出质人,乙为债务人,丙为质权人。 A项:《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甲以对乙享有的债权向丙出质,即属于甲以对乙的应收账款出质,该质权应在办理办理登记后才生效,而不是将出质的事实通知给债务人乙就生效,所以A项说法正确。 B项:由于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本题中,如丙对甲享有的质权已经设立登记生效,则甲应当将出质的事实通知乙,此时丙可以向乙主张由乙履行甲对丙的债务,如果甲没有将出质的事实通知给乙,则丙不能向乙主张由乙履行甲对丙的债务。故B项说法正确。 C、D项: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即如果债权人甲将债权出质给丙的事实通知给债务人乙,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应向丙清偿,如果其仍向甲进行清偿,则为恶意,则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丙仍有权请求乙承担给付义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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