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1-06-05 12:01:05

选项A为什么不对?是无效“太绝对,甲针对房屋自己的部分有效吗?

[相关题目] 甲和乙是夫妻,育有三子。甲立一遗嘱,上书“位于XXX的住房为我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决定代表乙立此遗嘱,以上房屋由我的小儿子丙继承”。遗嘱上没有乙的签名,其他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后甲、乙相继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遗嘱无效,该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B.立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故甲、乙意思表示真实的遗嘱有效

C.夫妻关系是家庭生活中最亲密关系,故甲有权代替乙立遗嘱

D.无论甲立遗嘱时乙是否有行为能力,甲在遗嘱中处分乙的财产的行为均无效

正确答案:D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班***** 老师

回答于 2021-06-10 09:02:26

自然人只能就个人财产部分立遗嘱,如立遗嘱时涉及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则必须经另一方同意,否则就该部分所立遗嘱无效。 住房本身为甲乙父亲共同财产,甲无权代表乙决定遗嘱内容,且乙也未签字确认,因此形式上不合法,遗嘱无效。该住房中,属于甲的那一半,可以由丙继承,属于乙的另一半,则由3个孩子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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