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1-04-26 18:27:20

老师,建筑物和地面施工属于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责任呢?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朱** 老师

回答于 2021-05-08 14:17:07

(一)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质量缺陷”倒塌致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非因“质量缺陷”,而是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倒塌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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