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1-04-19 16:23:02

这题的解析有点看不懂呢?不是按民法典,已经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以最后一份遗嘱!再者,婚前财产,也是属于甲的个人财产,甲是享有处理的权利的,配偶(后妻)是可以作为遗嘱继承人的!请答疑一下

[相关题目] 2005年,甲交公证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留给儿子乙。后甲与丙结婚,生有一子丁。2008年,甲立自书遗嘱,指定前述房屋由丙、丁二人共同继承。2017年甲去世。该房屋()

A.应按公证遗嘱由乙继承

B.应按照自书遗嘱由丙、丁共同继承

C.应由乙、丙、丁由依法定继承共同继承

D.属于甲和丙的共同财产,应当先析产后继承

正确答案:A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柳** 老师

回答于 2021-04-19 17:54:53

新题新办法 旧题旧办法(目前你按新的知识点来掌握就可以了)但是这是旧题,所以按照旧的办法-公证遗嘱优先来解决。 关于婚前财产的问题,是属于甲的个人财产,立遗嘱处分该财产没有侵害到丙的权利

金标尺公考答疑

考公在线解答

公职考试常见问题,点一下,全部了解

金标尺教育

金标尺教育

金标尺教育公众号

点击关注

热门招聘 备考干货 实时互动 实时更新 关注查看 在线咨询

  •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850-0812

  • 交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