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1-04-13 17:03:56

老师,我想问一下这道题,是判对还是错,有两种答案、两种解析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吴** 同学

追问 2021-04-16 16:27:36

第三人在拍卖行、有经营资格的地方购买遗失物,超过2年,物主就要不回来了吗
吴** 同学

追问 2021-04-29 14:22:28

老师 我这道题已经问了很久了 还没有回复。。。。
何** 老师

回答于 2021-05-07 16:15:09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若权利人未在前述2年期限内行使“回复请求权”,并且,除标的物为占有委托物这一点之外,符合善意取得的其他构成要件的,则2年期间届满之时,善意受让人对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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