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1-03-08 17:19:52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我听课老师说不得延长,但是我做了一个题,说经院长批准,可以累计不超六个月。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班****** 老师

回答于 2021-03-09 14:30: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一条是考虑到无法结案的原因并非事实未查明导致无法下判,而是因为审判人员出差、生病等客观原因导致。此时,若再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等,势必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因此可以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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