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1-02-17 00:28:23

请问为什么不选a

[相关题目] 甲和乙是夫妻,育有三子。甲立一遗嘱,上书“位于XXX的住房为我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决定代表乙立此遗嘱,以上房屋由我的小儿子丙继承”。遗嘱上没有乙的签名,其他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后甲、乙相继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遗嘱无效,该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B.立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故甲、乙意思表示真实的遗嘱有效

C.夫妻关系是家庭生活中最亲密关系,故甲有权代替乙立遗嘱

D.无论甲立遗嘱时乙是否有行为能力,甲在遗嘱中处分乙的财产的行为均无效

正确答案:D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朱** 老师

回答于 2021-07-06 10:54:08

甲遗嘱中处分了乙的财产,只有该部分会失去效力,而不是整份遗嘱都无效。所以不选A。

金标尺公考答疑

考公在线解答

公职考试常见问题,点一下,全部了解

金标尺教育

金标尺教育

金标尺教育公众号

点击关注

热门招聘 备考干货 实时互动 实时更新 关注查看 在线咨询

  •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850-0812

  • 交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