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1-02-02 10:49:55

甲打算入市盗窃丙,请乙帮忙配钥匙,并许诺所窃财物分配。(共谋条件与达成)但是,乙配的钥匙打不开门,甲实行翻窗入室。并窃取财物成功。——甲:盗窃既遂。乙:盗窃未遂。 一人既遂,所有人既遂的理论和上诉案件有点矛盾啊!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张** 老师

回答于 2021-02-06 11:12:44

这反应了刑法中的“正犯结果说”,即只有当帮助行为从物理上或者从心理上促进、强化了正犯结果时,才能为帮助犯的处罚提供正当化的根据。而本案中,乙所提供的钥匙,对于甲的盗窃行为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该促进作用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之后,乙所提供的钥匙对盗窃实行行为没有任何帮助(不论心理还是物理),所以,乙的行为与甲的盗窃“既遂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乙不成立盗窃罪既遂。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是在所有共犯都对犯罪结果有影响时适用的,反之则不适用。比方说,甲教唆乙去杀丙,但其实乙本身就已经决定要杀丙,那甲对于乙杀丙的犯罪行为就没有任何影响,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章** 同学

追问 2021-02-06 16:21:04

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是在所有共犯都对犯罪结果有影响时适用的。谢谢,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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