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1-01-29 15:39:02

丙属于学校老师,那学校可以向丙追偿吗?

[相关题目] 小学生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2004年6月10日,小甲在上课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数学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严重骨折以及眼球破裂,花去医药费1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学校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本案侵权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

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首先从小甲的财产中拨付

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首先从小甲的财产中拨付

C.学校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C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吴** 老师

回答于 2021-02-01 12:11:11

 可以。“在场的数学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属于重大过失,老师有过错,学校承当后可以向老师丙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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