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1-01-26 14:22:07

现在《民法典》更新删除了“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这一条,那“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这个是不是就要改变为“合同生效,抵押权也设立”呀?然后乙公司就只能找甲赔偿?

[相关题目]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预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1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正确答案:C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周** 同学

追问 2021-01-26 17:31:20

1.银行与甲的这种抵押是不是不能算善意取得呀,善意取得是不是只有物权转移那种才算,这种抵押不算? 2.如果这道题后半部分题目给的是卖给了其他人,是不是抵押权也就算设立了? 感觉这道题自己被绕进去了
何* 老师

回答于 2021-02-02 17:28:10

抵押权的设立和无权处分删除这一条无关,基本上仍然是原来的不变。《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只能找甲赔偿。 @周琦欣 1.不能算善意取得,善意取得要求第三人为“善意”,也就是说不知情,但是本题中甲乙之间已经设立一个预告登记,银行此时作为第三人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是查得到已经有一个预告登记的,所以不是“善意第三人”。 2.甲卖给其他人也不能产生这一层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预告登记的效力就是临时性的阻却违背预告登记的其他处分行为。这里“如果卖给了其他人”,和抵押无关哦,是物权转移与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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