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1-01-11 11:01:42

老师,这个题的意思我有点没理解到,这个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也就是题干中的乙就只能把钱还给丙吗?质权人就是丙?如果乙再还给甲,那他的行为就是无效的吗?谢谢

[相关题目]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正确答案:D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吴** 老师

回答于 2021-01-11 11:54:30

是的,但前提是要通知债务人乙。 质权人是丙。 已经通知乙,乙再还给甲的,那他的行为对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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