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0-10-21 15:31:02

老师,在法律解释的立方解释里,其中有一项是: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行政法规的解释“ 这里国务院制定的才叫行政法规,而其主管部门制定的是叫部门规章,为什么这里却统一表述为”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行政法规的解释“呢?是漏写了吗?还是此处主管部门只是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解释? 另外还有一个想请教的是,法律解释里似乎没有提到对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的解释属于哪一类,是我理解有误吗?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袁* 老师

回答于 2020-10-21 16:36:06

首先你看书很仔细,很好。但其实法律解释这一块,就考试而言,这么细致的掌握的意义其实不太大,因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考的不难,按照上课老师所讲的方法就可以做题了。 其次,对于你的疑问,第一个问题:这里的表述的确不严谨,我查了一下人社局的官方教材上就是这样写的,所以属于不严谨表述。你知道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法规、规章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即可。 第二个问题:地方政府所作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还是行政解释,判断的原则仍然是根据上课老师所讲的原则来判断。地方政府对自己制定的规章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对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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