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4-04-16 17:25:33

请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里的“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怎么区分啊以前以为就是看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是现在这个意见的意思怎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可以构成以危险罪?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钟* 老师

回答于 2024-04-16 18:05:43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里的“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个规定已经不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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