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2-11-01 10:41:33

甲将一部价值6000元的手机以快递形式邮寄给朋友乙,邮费为12元,寄件单上“邮寄物品内件”一栏填写为“电子”,未保价。乙收件后发现包裹内并无手机。快递公司根据“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内件短少的,以邮费的三倍赔偿”条款,赔偿甲36元。关于“三倍赔偿”这一条款的法律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该条款因免除快递公司的主要责任而无效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龚** 同学

追问 2022-11-01 10:45:34

老师 这两类题的区别在哪??王鹏将其装有1万元现金的行李箱寄存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但在寄存时未告知内有现金,取箱时发现该箱已经被人取走,他要求寄存处赔偿。寄存处应如何赔偿王鹏的损失( 按一般物品的价值赔偿 )。
何** 老师

回答于 2022-11-02 10:29:45

没有什么区别呀 “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内件短少的,以邮费的三倍赔偿”这个条款无效 那还是要按照一般物品的价值进行赔偿 他们本质上都是一样的 只不过问的点不太一样
龚** 同学

追问 2022-11-02 13:47:38

但是快递单上有“电子”还是按照一般物品的价值赔偿吗? 还有如果快递公司赔偿的话,不管寄件人保没保价,都是赔偿一般物品的价值吗?
何** 老师

回答于 2022-11-03 10:26:38

他是这样的 如果寄存人未声明寄存的物品是贵重物品的,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如果寄存人作了声明,并且保管人验收、封存了的,则不可以按一般物品赔偿。因为第一个上面已经标注电子嘛 我们认为快递点是知道里面是什么的 所以手机部能按照一般物品赔偿 但是下面的小件寄存 因为当事人没说 所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上面的那个说法有点问题 按照这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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