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9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9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94.“无人”(不满8周岁:已满8周岁但完全不能 辨认自己行为的)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95.“限人”(已满8周岁,不满 18 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能够独立从事(有效)纯获利益、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96.“完人”(已满 18 周岁: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 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能够独立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
97.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没能力: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兄姐其他经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按顺序监护。
98.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序良俗
99.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限人”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
100.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10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人“所为:虚假表示: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
102.物权变动: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103.没有处分权,但受让人善意且支付合理的对价,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 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善意取得)
104.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
105.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宝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