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5年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招聘91人。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广西金标尺教育获取。
为补足配齐建强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现将我校2025年度面向全社会开展公开招聘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学校简介
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位于“城在海中、海在城中、人在景中”的全海景生态海湾城市、中国“长寿市”、祖国大陆海岸线最西南端、唯一与东盟海陆河相连的城市——防城港市,于2021年3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举办、建设和管理的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地处江山半岛旅游度假区(广西创国家5A重点培育景区),交通便利,环境优美,规划用地1000多亩,建筑面积15.4万平方米,在校生1万余人。
学校现代化临港工业和向海经济产业特色办学鲜明,紧紧围绕防城港市“12345”经济社会发展思路,以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为核心,紧扣建设现代化临港工业城市的发展定位,依托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国家边境旅游试验区、国家渔港经济区、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等多个国家级平台,设置智能制造与信息工程学院、海洋渔业学院、医药康养学院、经济管理学院、通识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七个二级学院,开设有机电一体化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中医养生保健、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水产养殖技术、现代物流管理、旅游管理、电子商务等14个专业及3个专业方向。机电一体化技术、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现代物流管理等4个专业被自治区教育厅列为示范特色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目前学校已正式纳入“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期储备高校名单。
二、招聘计划
本次招聘分为事业实名编制和教职人员控制数两类招聘岗位,招聘岗位共42个,计划招聘91人。具体招聘计划详见《2025年度公开招聘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
(一)事业实名编制的招聘岗位10个,计划招聘17人。
(二)教职人员控制数的招聘岗位32个,计划招聘74人。
根据自治区党委编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编发〔2024〕1号)第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原核定的非实名人员控制数统一更名为教职人员控制数。更名后,继续沿用自治区高等学校非实名用人制度相关政策。”
根据《教育厅 自治区编办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非实名用人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教人〔2016〕53号)规定,非实名人员控制数实行备案制,不纳入编制管理,由用人单位与非实名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非实名人员控制数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原则上参照现行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相关政策执行,与本单位在编在职的同级同类人员同工同酬,本单位依法为非实名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招聘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8年12月26日至2006年12月26日期间出生)。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83年12月26日以后出生);博士、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1978年12月26日以后出生)。
(三)2025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在2025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如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必须在2024年12月26日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国(境)外留学毕业生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及第三方专业的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专用章的成绩单;要求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在参加面试前取得相应职称证书;岗位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须在2025年7月31日前取得;
所学专业应当与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应聘人员须按岗位要求学历对应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如实报名,专业、学历、学位相统一。专业目录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分类指导目录(2024年版)》(附件2)。
(四)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25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25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曾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或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6.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7.按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