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刑法的时间效力。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金标尺教育获取。
众所周知,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一直都是考试的主要内容,在法律部分存在很多常考点,小编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其中一个常考点——刑法的时间效力。希望对备考事业单位的各位小伙伴都有所帮助。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它是否适用于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生效时间是指刑法效力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方式:
(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公布后,经过一定的期限再生效。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失效时间是指刑法效力的终止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形:
(1)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失效。
(2)自然失效由于新法代替了旧法,旧法自然失效,或者由于立法时一些特殊的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然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也称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简单来说,就是今天的法律是否可以管昨天的事情,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采用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认为刑法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即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刑法处罚人们过去的行为。但是,新的刑法的规定更有利于当事人时,就适用新刑法,否则就适用旧刑法,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同一个旧刑法时期的案件,新旧刑法处罚不同,那所应使用的刑法亦不同,具体如下图所示:
新刑法 |
旧刑法 |
使用 |
处罚重 |
处罚轻或不认为犯罪 |
旧刑法 |
一样重 |
一样重 |
旧刑法 |
处罚轻或不认为犯罪 |
处罚重 |
新刑法 |
注:讨论刑法的溯及力,其所针对的案件一定是新刑法生效之前的未决案。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祝大家考试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