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事业单位 >  备考资料 >  公基 >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犯罪停止形态

2022-07-21  | 

【导读】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犯罪停止形态。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金标尺教育获取。

众所周知,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一直都是考试的主要内容,在法律部分存在很多常考点,小编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其中一个常考点——犯罪停止形态。希望对备考事业单位的各位小伙伴都有所帮助。

常见的犯罪停止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时被动停止的状态

要区分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区别的关键点在于对法益的威胁程度。

犯罪预备是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危险的行为。而犯意表示没有任何危险。

犯罪预备结果: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着手:采用客观结果说。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即为着手。

未得逞:欲达目的而不能。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能不能继续应当以一个正常的社会第三人视角判断。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的应当减轻处罚。

能达目的而不欲。要求主动放弃犯罪。

前提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能否继续犯罪要以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判断。

主观上认为自己是被迫放弃犯罪的,就定未遂,主观上认为自己是主动放弃犯罪的,就定中止。

有效性指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或者积极努力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结果仍然发生了,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是指:没有发生行为人积极追求或放任的危害结果,而不是没有发生任何结果。

总结:

犯罪形态是终局性的形态,不是暂时性的形态,一个犯罪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就不可能出现其他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之间是排除关系,而非并存关系。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祝大家考试顺利~

金标尺教育

点击查看 更多招考

金标尺

扫码关注 招聘考试公众号 ,随时随地了解考试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