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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法律部分一直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大重难点。尤其是一些地区热衷于新法的考察,所以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中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备考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一、监察机关的设立和地位
1.内容
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市辖区、县、自治县设立监察委员会。
2.考查方式
此条文从法律上确立了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和级别。监察委员会是我国的监察机关,共有国省市县四级。考试中以直接考查方式为主,考查单选题或判断题,直接问我国的监察机关是哪一机关或我国监察机关分为几级。
二、监察委员会的构成
1.内容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2.考查方式
此规定在考试中以多选题目直接考查为主,主要题目设问:监察委员会由下列哪些人员构成?或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下列哪些机关负责?
三、合作方式
1.内容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2.考查方式
此规定在考试中以直接考查为主,主要考查监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中与其他国家机关该怎么合作,即需记忆重点关键词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尤其重点区分此处规定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规定的区分之处。
四、监察对象
1.内容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考查方式
本法条是核心重点,2018年相关试题已考过。尤其要识记哪些部门的管理人员也是监察的范围。考试过程中以直接考查为主,考查监察机关监察的范围有哪些。
五、留置
1.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2.考查方式
此考点重点考查两个知识点,一是考查监察机关留置措施的批准备案程序;二是考查监察机关留置措施的期限。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祝大家考试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