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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附加刑

2022-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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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文章里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了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今天小编继续带大家了解一下附加刑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备考的小伙伴们都有所帮助。

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在主刑适用。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依法还可以同时适用不止一个的附加刑。附加刑包括四个: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犯罪的外国人)。

1.罚金

限期一次缴纳、限期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减少或免于缴纳。

2.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主要涉及如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注:死刑、无期徒刑必须剥夺政治权利。

3)执行与起算

①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的,不存在刑期起算的问题。

②附加于管制,与管制同时执行起算。

③附加于有期徒刑、拘役时,其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时起算。

注:假释的,从假释之日起起算。

3.没收财产

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合法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

4.驱逐出境

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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