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行政行为的分类及法律效力。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金标尺教育获取。
之前的文章里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了民事主体的相关知识,今天小编继续带大家了解一下行政行为的分类及法律效力,希望对备考的小伙伴们都有所帮助。
一、行政行为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可以把行政行为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
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3.根据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约束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根据行政行为启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根据参与行政行为意思表示的主体是单方还是双方为标准可以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
6.根据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1.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所决定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尊重并遵守。行政机关有执行所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行政相对人也必须履行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能以这样或那样的借口予以推诿、拖延。
2.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上即应推定为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3.确定力
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其内容非以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行政相对人的确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
(2)对行政主体的确定力
行政主体对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如果发现该行为确有法定的撤销变更理由,必须由有权的行政机关以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并向行政相对人说明。
4.执行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其实现该义务的履行。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形式,不需要事先得到法院的判决。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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