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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篇:遗嘱的效力

2019-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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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是指被继承人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财产所有权的自由,其内容包括指定继承人的自由、遗赠的自由、设立遗嘱的自由、撤回、变更遗嘱的自由等。遗嘱自由中,最重要的莫过于指定继承人的自由了。在现实中,经常出现法定继承人同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的继承纠纷,而“小保姆继承遗产”是其中最敏感的问题之一。

浙江的张教授在86岁高龄时同此前一直照料自己的23岁小保姆朱女士喜结连理。某日,张教授找了三名律师谈话,由其中一名律师代为手写遗嘱一份,由张教授阅看后签名、盖章,同时代写律师签名。

几年后,张教授因病去世。大殓后律师宣布了张教授的遗嘱,称将其名下的所有动产、不动产悉数赠与朱女士,他人无权主任何权利。同年,张教授的两个儿子提起诉讼,认为遗嘱所用纸为很薄且透明的描摹纸,张教授的签名是朱女士描摹上去的,故该份遗嘱是朱女士伪造出来的,律师见证也应为无效,因此要求剥夺朱女士的继承权,由两原告继承父亲的遗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遗嘱内容系教授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鉴定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了确认。最终判决,对两原告要求剥夺朱女士继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教授名下的动产、不动产均由朱女士继承。

在本案中,张教授的真实意愿是想把财产全部遗赠给朱女士,那么如何才能保证通过遗嘱的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呢?

首先,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要完成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主体合格)

第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表意真实)

第三,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遗嘱,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内容、程序合法)

第四,遗嘱人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特留份)

除了以上四个条件,我们还要注意,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公序良俗。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此前,曾引起热议的四川泸州“二奶”遗赠案就是这种情况,在该案中,被继承人蒋某在生前与他人非法同居,去世后将遗产遗赠给对方,后蒋某的亲属将该名女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将遗产判给了蒋某的亲属。

其次,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本案中,张教授就用了代书遗嘱的形式。代书遗嘱和录音、口头遗嘱都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人不能是:(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张教授请了两名律师来做见证人是合法的。

遗嘱符合以上两方面的条件就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此时无论被继承人是不是小保姆都可以合法的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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