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4年南阳市唐河县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基地招聘14人。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河南金标尺教育获取。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及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政策规定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豫人社〔2015〕5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宛人社〔2017〕24号)精神,结合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拟公开面向社会招聘唐河县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基地工作人员14名,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财政全供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共14名。具体岗位及条件详见《职位表》(见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3.忠于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廉洁作风;
5.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6.具备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学位;
7.所有岗位均需满足18周岁以上(2006年12月1日以前出生),岗位具体年龄要求详见职位表(附件1)。“年龄”表述中的“以上、以下”和“学历、学位”表述的“及以上”均包括“含”。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现役军人、普通高等院校在读学生、在试用期和服务期内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我县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4.曾受到诫勉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7.招聘后即构成公务回避情形、近亲属为本级或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重点监督对象或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
8.曾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还在禁考期的;
9.上级纪委监委规定不得在纪委工作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发布、报名与资格审查
招聘信息在唐河县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一)报名采取本人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24年12月30日-- 2025年1月3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报名地点: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一楼101室(广州路与福州路交叉口)
(二)报名时需本人携带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现场进行审核资料后并网上采集信息:①身份证②毕业证③学位证④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份⑤2024年唐河县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基地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2份(见附件2)⑥党员身份证明2份(见附件3)⑦报考人员社会关系信息表2份(见附件4)8单位同意报考证明2份(见附件5)。
退役大学生士兵岗除上述①-⑦材料外,还应提供入伍通知书、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回国人员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报名的考生需准备电子版个人证件照片(蓝底,jpg格式,大小2M以下)、电子版的身份证图片、毕业证图片、学位证图片、《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图片及相关证明材料图片(网上采集信息使用)。
报名前,报考者须仔细阅读报名条件,全面了解职位要求,与自身情况一一对照,自行判断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理性、慎重选择报考职位,确保提交的报考申请信息全面、真实、准确、有效,避免误报、错报。特别提醒报考人员社会关系情况表、党员身份证明、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有工作单位者填报)拍照留存需上传到报名系统。因误报、错报职位或提交虚假信息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已经缴纳的考试费用不予退回。
(四)资格审查及缴费
唐河县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基地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报考者提供的报考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对上级纪委监委规定的不得报考情形,由唐河县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基地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中的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负责审查。报名资格初审主要审查报考者填报的信息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正确,暂不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面试前,将对参加面试确认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
通过报考资格初审的人员,于2025年1月4日12:00之前,按照唐河县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基地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流程(附件6)提交电子版报名材料,在网上缴纳笔试考务费30元,未按期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报考人员,免缴笔试考务费。免缴笔试考务费的报考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开发部门发放的贫困户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