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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邯郸市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招聘240人

2024-11-04  |  来源: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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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继续做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编制保障工作的通知》(冀编办发〔2024〕43号)、《关于做好2024年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招聘工作的通知》(冀卫基层函〔2024〕24号)以及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政策规定,为补充优化我市乡村医生队伍,提升乡村医疗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40名大学生乡村医生(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

坚持德才兼备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考试、考察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二、招聘岗位

本次15个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共招聘240名大学生乡村医生(纳入事业编制管理)。

三、招聘对象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2006年11月11日以前出生,含当天),35周岁及以下(1988年11月11日以后出生,不含当天)。

5.不限户籍。

6.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为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报考者所持的学历证书须符合招聘岗位参加相应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文凭的相关要求。

国外(境外)留学生须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境外)留学生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专业名称与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名称不完全一致,但所学专业课程与招聘岗位专业课程大部分相同,且符合该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的,也可报考该招聘岗位。

7.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体检合格,并适应工作需要。

8.港澳台居民报考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凡涉及到年龄、学历、学位、学历学位认证、服务期等需要确定时间的,计算日期截止到报名首日。

(二)招聘人员范围

1.2024届医学专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2024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2.按2024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的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包括:

1)国家统一招生的2022年(2022年11月11日及以后毕业)、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2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2)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含2024年)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2024年服务期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待其取得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证书后确定起聘时间。

3)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或毕业当年入伍,退役后(含复学毕业)2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

4)2022年(2022年11月11日及以后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学位认证)、2023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5)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指: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含2024年)且考核合格人员,以及服务期满(含2024年)考核合格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

(三)具体招聘岗位

此次招聘岗位限定为乡镇卫生院(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地点为下设或一体化管理的公办村卫生室(不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乡管村用和乡镇卫生院承担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同时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享受乡镇卫生院职工的同级同等待遇。具体招聘岗位详见附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未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读学生不得以原取得学历报考;

3.试用期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员,以及其他未经现任职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已就业人员;

4.“河北省定向培养医学生”已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未满的;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6.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7.曾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8.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五)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回避关系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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