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传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拘传的时候,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拘传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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