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是为了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而制定的。同时,它也是公安机关对执法工作进行规范和自我监督的重要手段和依据。
今天带大家来了解公安民警执法公开的相关内容:
执法公开的基本要求
(1)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执法公开。
(2)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并开展网上公开办事。
(4)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5)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6)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7)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向社会公开
①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公安民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②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
③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⑤公安行政许可、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公安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⑥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⑦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
⑧公安民警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
⑨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⑩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部位;
⑪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
⑫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
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①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
②公安机关在社会公共区域设置的安全技术防范监控设备地点、部位;
③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对于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澄清
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信息由内设机构负责
公开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必要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
公开方式
①通过公安部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②本款第1项所列前八类执法信息,上级机关公开后,下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站、警务微博、便民联系卡等群众便于接受的多种方式,使社会广为知晓。
公开期限
①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
②对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当即时公开;对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
③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