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1-12-11 16:06:37

不会,求讲解,一团雾水

[相关题目]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正确答案:D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董** 老师

回答于 2021-12-12 10:56:02

这个题目的意思就是,乙还了钱,甲需要用此10万优先还丙。这个权利是完整的,不会随着乙还甲的钱,改变甲丙之间的质权。 ABC三项说的都是转让债权的规定,债权出质都没有这个规定。所以后面都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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