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1-10-11 14:37:21

对质权不清楚?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董** 老师

回答于 2021-10-12 10:01:19

本题考查权利质权,通俗来讲,甲乙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甲丙之间是质押的关系,如果乙还钱了,丙就这十万块钱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是,乙和丙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也就是说,乙还了三万,不能直接说,改变了甲丙之间的质押关系。甲丙之间用十万债权质押,除非甲偿还丙的五万元,不然他们之间的质押关系是不会随着乙的还款变的。D项错了。 至于ABC 3项,这个表述存在于债权转让之中,而不存在于担保中。所以答案都是否定的,具体来说, A项,债权质权设立的条件应该是登记,跟乙无关。 B项,质押是甲和丙之间的事情,丙没有权利跟乙去求偿。 C项,一样的道理。甲乙的债务债权关系,甲丙的担保关系。乙丙之间没有直接联系。 ABC 3项说了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呢?比如说甲欠乙十万,乙欠丙20万,于是乙让甲向丙偿还。这就是一个债权转让的问题。那么要使这个债权转让的合同对甲有效,乙必须要通知甲。如果甲真的向丙偿还了十万,那甲乙之间的债务就消失了。这就是ABC 3项所描述的正确打开方式。
田** 老师

回答于 2021-10-12 10:01:22

D。本题考查质权。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故本题答案为D。 A项:《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已经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质权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的除外。也就是说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已经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质权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的除外。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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