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1-06-02 16:42:38

辛苦老师帮忙分析一下,为何“仲裁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呀?希望能够理解记忆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柳** 老师

回答于 2021-06-04 12:57:26

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根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以及法律性文件的授权, 依照法定的仲裁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法律,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目前主要是民商事仲裁和劳 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受《仲裁法》调整,实行一裁终局,对于仲裁行为 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不服的,民事诉讼 法已将其纳入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行 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律之外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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